编辑: NaluLee | 2018-04-07 |
本集团 有条件地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地同意出售销售股份 (即卖方全资附属公司联荣全部已发行股本) ,总 代价为2,861,775,000港元.卖方及联荣均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最终股东王先生拥有卖方之62.89%股权,并对卖方拥有控制权.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本集团与卖方及卖方股东订立一份补充协议(「补 充买卖协议」 ) ,,
收购事项之代价修订为约3,068,246,000港元.根钩渎蚵粜,收购事项之总代价乃透过以下方式支付:(i)70,000,000港元 (相当 於人民币55,595,000元) 以现金支付;
(ii)2,998,246,000港元乃透过促使本公司以每股代价股份0.70港元之发 行价向卖方股东发行及配发合共4,283,209,057股股份 ( 「代价股份」 ) 支付.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现金代价70,000,000港元 (相当於人民币55,595,000元) 已支付,并被视为向股东作出之分派. 收购事项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本公司股东批准,且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 十六日完成. C
6 C 如附注1所述,王先生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完成强制性无条件现金收购要约后获得本公司之控制权, 并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获得卖方及联荣之控制权.因此,本集团及联荣均受王先生共同控制,联荣 之收购事项已於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并经考虑会计指引第5号 「共同控制业务合并之合并会计法」 之规 定使用合并会计原则列账,犹如该等合并实体自其开始被王先生控制时已合并. 合并被收购公司对本集团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财务状况以及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业绩及现金流量之影响已分别於经重列综合财务状况报表、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入报表 及综合现金流量表内反映. 持续经营 於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时,本公司董事已基於本集团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流动负债超出其流动 资产约人民币335,672,000元,审慎考虑本集团之未来流动资金状况.经计及(i)内部所得资金;
(ii)於二零 一七年六月到期之可动用长期贷款融资人民币500,000,000元;
及(iii)人民币500,000,000元融资中的人民币 446,900,000元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已动用,且计入一年内到期之银行借贷项下,根喙厝谧饰 件可延期至二零一七年六月,本公司董事相信本集团将能够履行於可见将来到期的财务责任,并能够按 持续经营基准营运. 3. 采纳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本集团於本年度首次应用以下香港会计师公会 ( 「香港会计师公会」 ) 颁布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 ( 「香港会计准则」 ) 第27号之修订 投资实体 香港会计准则第32号之修订 抵销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之修订 非金融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之修订 衍生工具的变更及对冲会计的延续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21号 徵费 於本年度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对本集团於本年度及过往年度之财务表现及状况及或 该等综合财务报表所载之披露资料并无重大影响. C
7 C 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并无提早应用以下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 监管递延账目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客户合约收入3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 收购共同经营业务权益之会计处理5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 披露计划5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 可接受之折旧及摊销方式之澄清5 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之修订 界定福利计划:雇员供款4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之修订 农业:生产性植物5 香港会计准则第 27号之修订 独立财务报表之权益法5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间的资产出售或注入5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 投资实体:应用例外情况5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 对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周期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年度改进6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 对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周期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年度改进4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 对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年度改进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