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8-04-12

(三) 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 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 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

3 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 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六) 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 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七) 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八)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 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 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 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 有人会议:

(一) 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 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三) 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 、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 公司拟变更、解聘本期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五) 本期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六) 其他对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 修订本规则;

(八)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期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 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 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 或者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

4 起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 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机构或人士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因不可抗力 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 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 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 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 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 有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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