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04-16 |
601003 证券简称: 柳钢股份 编号:2015-019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3 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85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7月15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7月1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7月16 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5月26 日召开 的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5 年5月27 日在《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7月15 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2,562,793,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人民币(含税) ,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5 元,共计派发股利 76,883,796.00 元.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2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 公司先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85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 对于机构投资者, 其所得税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3 元.
3、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 0.027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 税申请.
三、 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 年7月15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 年7月16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7月16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7月1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