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8-04-16 |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1 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 除(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 柳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
2018 年11 月7日《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定,2018 年11 月7日至
2021 年11月6日期间,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柳州市北雀路
117 号 联系人:邓旋 联系
电话:0772-2595971 传真:0772-2595971 邮政编码:545002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