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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 7287(2018)03
0051 09
一、问题的由来 在过去?我国主要是利用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应对公司环境违法?但整体而言?行政处罚对公司违 法行为威慑不足?而刑罚是一种严厉的制裁手段?对于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威慑力度更大? 近年来? 我国开始重视利用刑罚的手段来惩治环境犯罪?不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环境犯罪的条款进 行了修改?也颁布了一系列环境司法解释? 这些修改的立法条款和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环境犯罪 的构成、降低了环境犯罪的门槛?有利于对环境犯罪的追究? 行政机关和法院也开始积极地适用法律 来移送和受理环境犯罪案件? 从2013 年开始?环境刑事诉讼的数量大量增加?以2014 年为例?全年 新收污染环境罪案件
1 188 件?同比增长 7.9 倍[1] ? 而2016 年7月至
2017 年6月?全国各级人民法 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16 373 件?审结
13 895 件?给予刑事处罚
27 384 人[2] ? 法院做出了大量 的环境刑事判决?极大地震慑了环境犯罪行为? 可见?强化环境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我国目前环境法治的基本特点? 但这一趋势也存在 一定的隐忧?有学者指出 当下的环境资源犯罪治理过分依赖行政关切、过于注重打击力度、片面追 求打击效率?运动型治理手段的运用远远多于常规性治理手段 [3] ? 长期而言?这样的治理模式是不 可持续的? 而且?如果一味强调环境法的强制性和严厉性?也会面临着正当性的问题? 正如柯坚教授 所言? 仅仅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任归之于作为生产企业的排污是不公平的?同时?使'
污染者 闻风丧胆'
的环境法绝对不是一部良法 [4] ?
1 5 [收稿日期]2018-01-03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 环保领跑者视域下新型环境规制研究 (AHSKZ2017D06) [作者简介]邓可祝(1966-)?男?安徽当涂人?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环境法学? 因此?面对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既需要通过刑罚的方式来增加其威慑性?也需要考虑整个社会 的成本和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本文认为?在我国的环境刑法中?应该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 度? 这一制度既可以利用刑罚的手段来提高对公司的威慑?促进其对受破坏的环境资源的修复与治 理?又可以尽量减少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避免刑法过度使用的弊端?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强制性与和缓 性的结合?体现了威慑下的环境合作?发挥了公司在环境治理中的功能?更有利于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