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8-04-26 |
2 - 力转变政府职能,确保政府各项政策措施 的制定和实施符合竞争政策.深入推进政 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树立 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 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 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摒弃影响公平竞争 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打破 区域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政策自 由流动,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 新动能.
(三)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从州直实 际出发,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 区域发展、 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在规范增量政策的 同时,按照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 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 分步骤稳妥推进.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 和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 意见,征求社会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 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 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 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州直行政区域内行政 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 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 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 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 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 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 争效果的,可以实施;
具有排除、限制竞 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 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 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 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 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各县市、各部门要从 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 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 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 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 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 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 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 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 务输出;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
3 -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 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 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 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 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 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