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8-04-26 |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 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 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 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 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县市、各部 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 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不得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 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 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文化安全或者涉 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 救灾救助等社会保 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 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 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 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 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 者进行调整.
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式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市场公平竞 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州 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由州党委编办, 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 州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州直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 各县市、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 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 责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 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发布,及时总结成 效和经验,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 善.州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 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二)严格审查增量.各县市、各部门 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开展 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各单位自本方案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
4 - 发布之日起,按照 谁起草、谁审查 的 原则,以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州人民政 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 件,由文件起草单位负责审查,形成审查 报告,并征求自治州发改委和相关部门意 见建议后,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经州政 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以多个 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 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 门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 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 查.
(三)有序清理存量.各县市、各部门 要按照 谁制定、谁清理 的原则,制定 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方案,对现行政策 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 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 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 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 快予以废止;
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 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 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 清理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