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8-05-10 |
若被检产品明示 的质量要求低于或者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样品合格;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 及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样品不合格. 8.异议处理复检 8.1 被抽查企业在收到检验结果,对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验 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 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8.2 检验机构接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检通知后应当按原监督 抽查方案,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 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 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8.3 复验检验人员与初检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8.4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验时,按6.1 选择复检样品.当复检结果仍不 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初检、复验结果及企业提交的证明材 料,做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 附则 本规范由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