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8-05-13

可登陆网站 www.uncitral.org 查阅, 贸易法 委员会法规及其状况 .

2 企业集团的破产案件的特别问题,并为整个企业集团及其债权人 实现更好、更有效的结果,特别是: (a) 为了促进建议

1 的关键目标;

及(b) 在建议

5 的情况下,更有效地处理涉及企业集团成员 跨国界破产程序的案例. 术语表 4. 新增的下列术语是专门针对企业集团的, 应结合上述主术语表 所载术语和解释来理解. (a) 企业集团 :以控制权或举足轻重的所有权而相互联结 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b) 企业 :从事经济活动并可受破产法管辖的任何实体, 不论其法律形式如何;

3 (c) 控制权 : 直接或间接决定企业经营和财务政策的能力;

(d) 程序协调 :协同管理针对企业集团成员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破产程序.其中每个成员,包括其资产和负债,仍然分开, 相互独立;

4 (e) 实质性合并 : 将企业集团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资产和 负债作为单一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对待.5 5. 为了简化术语,第三部分用 母公司 一词指对企业集团的 成员有控制权的实体, 用 受控集团成员 指受母公司控制的成员,

3 与针对单个债务人所采用的做法相一致,本部分注重的是实体所从事的能使其 名副其实地被称为 企业 的经济活动.无意将根据建议

8 和建议

9 不受破产法管辖 的消费者和其他专业性实体(例如银行和保险公司)包括在内(见《贸易法委员会 破产法立法指南》 (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 E.05.V.10) ,第二部分,

第一章,建议

9 的脚注 6) .这类债务人破产所产生的特别考虑没有在《贸易法委员会立法指南》中 专门述及(见第二部分,

第一章,第1-11 段) .

4 对程序协调概念的详细解释见

第二章第 22-25 段.

5 关于实质性合并的结果和对担保权益的处理办法, 见下文建议

224 和225 及

第二章 第129-133 段.

3 无论其法律结构如何.除非另有规定,否则 集团成员 一词是 母公司和受控集团成员的统称.

5 一.企业集团的一般特征 A. 导言 1. 多数法域承认 公司 的法律概念,即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其法人资格区别于构成该实体的个人,无论是所有人、经理还是 职员.作为法人,公司能够享有某些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某些法律 义务和责任,例如能够起诉和被起诉、持有和转移财产、签订合同 和纳税.公司还有持久性,即无论公司人员在某一特定时间或随着 时间推移有何变化,公司都继续存在,股东可以转让股份,而不 影响该实体作为法人存在.公司还可以实行有限责任制,投资者的 赔偿责任仅限于其有意冒着风险投入企业的数额,从而提供了确定 性,鼓励投资.如果没有这一责任限制,投资者就会因参与的每 一项商业冒险活动而承担倾家荡产的风险.公司取得法人资格需 经过法律程序,一旦成立,就要遵守适用于以这种方式成立的实体 的管理制度.这一法律一般不仅规定了成立公司的要求,还对成立 公司的后果作了规定,如公司的权力和资格、公司成员的权利和 义务以及公司成员承担其债务的限度.因此,可以认为公司形式 有助于提高商业事务次序的确定性,因为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人知道 可以信赖公司的法人资格及其附带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通过 企业集团 开展公司 业务的情况越来越多. 企业集团 一词包含形形色色以单一 法律实体为基础的经济组织,作为工作上的一个定义,可以松散 地描述为以某种形式(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所有权(见下文 第26-30 段)相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实体(集团成员) . 企业集团的大小和复杂程度有时并不明显,在公众印象中,许多 企业是以单一公司身份开展业务的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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