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8-05-18 |
20 0.67% 0.0066% 程修真 红日康仁堂销售项目总监
20 0.67% 0.0066% 刘立军 超思电子财务总监
50 1.69% 0.0166% 王虹 展望药业董事长
50 1.69% 0.0166%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 汪志超 展望药业总经理
40 1.35% 0.0133% 董立彬 红日药都总经理
20 0.67% 0.0066% 唐斌 重庆康仁堂总经理
25 0.84% 0.0083% 王磊 重庆康仁堂副总经理、质量负责人
20 0.67% 0.0066% 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人员(共50 人)小计 1,855 62.56% 0.6161% 合计 2,965 100.00% 0.9847%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基本 情况属实,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名单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范 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发表的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 象的名单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为
5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65 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事项出具的结论性法律意见为: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调整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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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