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8-05-19 |
3 一 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 确需加设的, 应当征得规 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 有建筑物业主同意, 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 不小于20米;
(二)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 内的建筑物1. 5米. 第十三条 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 餐饮业户, 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 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 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 施, 并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油烟在线监控、 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 其安装费用 和日常营运费用由餐饮业户负责承担, 并应当与属地环保部门 联网. 第十四条 区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场所油烟在线监 控、 监测信息系统平台, 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油 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 主飞 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 应当委托专业单 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并及时告知所在地区环保部门. 其他 餐饮业户应当参照技术指引要求, 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 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业户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 一4一施,应当如实做好台账记录 , 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 1年. 第十六条 餐饮场所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 应当 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的规定. 第十七条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 , 其含 油污水应当经隔油、 隔渣、 高效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 符合 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 经水务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 , 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者不具备接联公共 污水管网条件的 , 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 隔渣、 高效油水分离 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等处理 , 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八条 餐饮业户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 鼓风机、 冷 却塔、 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 , 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 定期 保养维护. 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 排放标准. 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 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 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整改期间, 可以限制其营业时间, 其中, 造成夜间噪声污染 扰民的 , 其经营时间限制在每天的7时至22时. 第十九条 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 对排 污口、 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 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餐饮场所排污许可制度. 区环保部门应 -
5 一 当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 程序、 要求, 对餐饮业户核发、 变更、 撤销、 吊销、 注销餐饮场所排污许 可证. 餐饮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 悬挂餐饮场所排污 许可证照. 第二十一条 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分为正、 副本, 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持有人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污水、 废气和噪声治理设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