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8-05-21

(一)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四)投资风险揭示;

(五)初始销售期间;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 资产管理人在签订资产管 理合同前, 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1.0 -

5 - 金能力、 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 料留存备查,并应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 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使资产委托人充分理解相关权利及义 务,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或者通过有基金销售资 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说 明书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 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 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 定商业银行, 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结算专 用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委托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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