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8-05-27 |
(四) 保险财产存在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五) 装饰、装修、安装、搭建或维修施工;
(六) 地震、海啸及其引起的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次生灾害;
(七) 除本合同第四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八)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 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烤;
(九)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十)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十一) 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十二) 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 违章建筑或被政府部门征用、 占用的建筑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 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四) 木质结构房屋、简易屋棚、禽畜棚、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 发生的任何损失;
(五) 放置于露天、未封闭阳台、室外公共走廊或庭院内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但 不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
(六)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中载明地点以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 玻璃、镜子单独破碎的损失;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主险条款 第3页共7页
(八) 任何间接损失;
(九) 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十一条 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 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 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 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 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 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 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 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