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8-05-30 |
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014]皖天律证字第 104-1 号致: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 本所 ) 接受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东方碾磨 、 股份公司 或 公司 )的委托,作为东方碾磨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指派本所张大林、王小东、费林森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以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东方碾磨本次挂牌工作. 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关于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2014]皖天律证字第
104 号,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宁国东 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 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东方碾磨补充法律意见书
4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挂牌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 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碾磨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东方碾磨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东方有限设立后至
2001 年1月期间,及2006 年3月第二次股权 变动时以债权补足出资中的债权是否真实、是否因此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是 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核查意见【《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