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8-05-30 |
(一)债权补足出资中的债权是否真实、是否因此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1、东方有限设立后至
2001 年1月期间以债权补足出资 根据东方有限工商登记档案资料、验资报告、财务帐薄、记账凭证、收据 等,以及对东方有限当时股东和部分债权人的访谈,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有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东方碾磨补充法律意见书
5 限设立时股东出资并未缴足,在东方有限设立后至
2001 年1月期间,经当时全 体股东同意,股东陆续以对东方有限的债权补足各自认缴的出资.其中:截至
1999 年12 月31 日止,股东以债权补足
50 万元;
截至
2001 年1月31 日止,股 东以债权补足剩余
138 万元.具体补足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以债权补足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赵金斌 30.00 债权转股权 138.00 债权转股权 庞卫玲 10.00 债权转股权 张慧珍 10.00 债权转股权 合计 188.00 / 本次股东用于出资的债权包括: 赵金斌自身对东方有限的
30 万元债权及 其受让第三方对东方有限的
138 万元债权;
庞卫玲以其丈夫温海清对东方有限 的10 万元债权;
张慧珍受让的赵金斌对东方有限
10 万元债权.具体如下: 债权人 原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金额 (万元) 赵金斌 赵金斌 东方有限 30.00 赵金斌(受让的债权) 赵传江 东方有限 10.00 陈彩密 东方有限 10.00 陈玫满 东方有限 10.00 章家齐 东方有限 10.00 张进军 东方有限 5.00 邹华良 东方有限 0.50 陈东海 东方有限 30.00 钟庆堂 东方有限 25.00 温海清 东方有限 7.50 何庆忠 东方有限 10.00 陈天云 东方有限 20.00 庞卫玲 温海清 东方有限 10.00 张慧珍(受让的债权) 赵金斌 东方有限 10.00 合计 / / 188.00 前述东方有限的债务均系公司因生产经营资金需要,而于
1997 年至
199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东方碾磨补充法律意见书
6 年期间向股东或第三方所借款项. 根据对东方有限当时股东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上述以债权补 足出资的行为系经东方有限当时全体股东同意,但未形成股东会决议. 同时, 本所律师对东方有限当时股东及部分原债权人进行了访谈, 除赵传江、 章家齐已去世,张进军、陈东海、钟庆堂、何庆忠、陈天云无法取得联系外,其 余相关方对上述债权的真实性、债权转让及债务已偿还完毕、债权转股权的事实 进行了确认. 鉴于张进军、陈东海、钟庆堂、何庆忠、陈天云(共将对东方有限
90 万元 债权转让给赵金斌)无法取得联系,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2014 年1月,公 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由赵金斌投入货币资金
90 万元并作为 公司资本公积金.2014 年5月,公司收到赵金斌投入的货币资金
90 万元并作为 公司资本公积金.此外,赵金斌业已出具承诺:本人已代公司偿还上述债务,与 原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也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因违反上述承诺 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本人将确保公司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2、2006 年3月第二次股权变动时以债权出资 根据东方有限工商登记档案资料、验资报告、财务帐薄、记账凭证、收 据等,以及对东方有限当时股东和债权人的访谈,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有限
2006 年3月新增注册资本
852 万元,经当时全体股东同意,其中
507 万元增资 实际系赵金斌、温海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