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8-06-10

证据三,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 《检验检测报告》 (编号:J181163731)1 份,证明当事人 经营涉案产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定 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2018 年12 月18 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 检测报告》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 份、根据现场情况拍 摄照片制作的《照片证据提取单》2 页及编号为(2018) 苏工商检结通字

1811127 号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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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8 年第二阶段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1 份,证明当 事人店内无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及本局送达《检验检测报 告》和告知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

2019 年1月2日制发的《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决定书》 (编号:溧市监强字z2019{12001 号)

1 份,财务清单(编号:第z2019{12001 号)1 份和根据 涉案产品照片制作的《照片证据提取单》1 页及

2 月1日制发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编号:溧市监 强延字 〔2019〕

12002 号) , 财务清单 (编号: 〔2019〕

12002 号) ,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及延长 扣押期限的相关事实;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 《询问(调查)笔录》2 份及当事人提供的《出货明细表 (附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 货值及不合格产生原因等事实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金750 项链 配合成立方氧化锆"产品,珠宝玉石名称项目不符合 GB/T 16552-2017《珠宝玉 石 名称》 、GB/T16553-2017《珠宝玉石 鉴定》标准;

标识(标签) 项目不符合 GB/T 16552-2017 《珠宝玉石 名称》 、 GB11887-201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及 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 《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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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 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的规定予以处罚.

2019 年2月14 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溧市监 罚听告字〔2019〕12002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 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 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 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金750 项链 配合成 立方氧化锆"项链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 决定没收上述产品,并处以

2500 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最 后一天为节假日顺延)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溧水区支行营业部所辖的 任何一网点缴纳上述款项,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南京市 溧水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国库溧水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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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库,预算科目名称: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逾 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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