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8-06-15 |
(五)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 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 可以继续举报, 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六)联合举报的,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 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 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 体和事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的.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 一经查实, 取消其奖励资格, 收回奖励,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及长沙市环保部门或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工作人 员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条 奖励办法:
(一)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并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 5%(最低
50 元但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的标准奖励;
(二)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拘留、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对举报人参照被举 报人刑事罚金数额的 5%(最低
50 元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给予奖励,没有被处以罚金的, 每件给予
500 元奖励;
(三)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但依法未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避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每件给予
50 元奖励;
(四)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条 奖励发放:
(一)建立有奖举报奖励核发管理档案.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及各区县(市)环保局按法 定职责,依法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每月月底统计已经查处办结的举报事件,并将举报处 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按程序报送审批核定,奖励在
5000 元以上的,应经所在环保部门环 保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一并审定;
(二)有奖举报奖励以银行汇款或邮政汇款的形式进行发放.因举报人提交相关信息不 准确,或者是由于举报人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励,环保部门相关承办 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举报人负责;
(三)环保部门每季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奖举报奖励发放、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监 督.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 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