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8-06-16 |
2018 年12 月进行了更正,但由 于该等差错几乎存在于整个报告期间, 表明公司在报告期内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同时,由于下述
3、未取得充分、有效的函证证据 所 述的情况,在外部证据不充分、适当的情况下,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定内部 控制失效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3、未取得充分、有效的函证证据 审计过程中,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和职业判断,设计并执 行函证程序.但由于公司报告期内诸多诉讼事项的存在,以及内部控制失效等原 因,截止审计报告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取得充分、有效的函证回函,也无 法实施其他满意的替代性审计程序.因此,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与函证相关的报 表项目,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其列报的准确性. 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公司各类债权余额(含预付款项)23,722.45 万元,债务余额 777,932.15 万元,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报告期内因存在诸多诉 讼事项,致使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设计的函证程序无法取得满意的回函.同时,由 于内部控制失效,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亦无法实施其他满意的替代性审计程序.由3于债权、 债务的准确性直接影响采购、 销售、 筹资、 生产、 工程等各个业务循环, 因此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与函证相关的报表项目,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以确认其列报的准确性.
4、资产减值范围及金额无法确认 报告期公司出项经营亏损,合并及母公司毛利率分别为-60%和-48%,固定资 产及存货等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对沈阳利源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确认固定 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损失 237,948.20 万元.由于沈阳利源工程项目尚未进行竣 工决算等原因,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取得有效的审计证据,对资产暂估价值的 公允性做出合理判断, 也无法对减值资产范围的完整性和列报金额的公允性发表 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2018 年度公司合并及母公司毛利率分别为-60%和-48%,固定资产及存货等 存在减值迹象.但由于报告期公司内部控制失效等原因,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无法 对公司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对基于公司账载记 录而计提的减值准备亦无法发表意见.
5、诉讼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因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引发多项诉讼,公司对该等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必要的列报. 但由于这些具体事项情况复 杂,特别是民间借贷事项约定条款的不规范性,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实施满意 程序以确认前述事项对公司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涉及多项未决诉讼,并且金额重大,公司对该等事项对 公司的影响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必要的列报和披露. 但由于这些具体事项情况复 杂,特别是民间借贷事项约定条款的不规范性,现有判例无法涵盖所有的诉讼情 形.因此,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实施满意程序以确认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财务 报表的影响.
6、关联方借款无法实施函证程序 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公司欠付股东王民先生款项余额 19,200.10 万元, 由于其个人身体原因, 审计期间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实施函证及其他替代性审 计程序,以确定其金额列报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