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06-27

6 - 《委任代表出席业主?案法团大会》的指引 2.3 按照《条?》附表

3 第4段,在法团会议上,业主 可亲自或委派代表投票.由於业主未必能够经常亲自出席法 团会议,因此委任代表的安排可??法团运作. 2.4 在二??七?修订《条?》时,曾检讨有关委任代 表的事宜.《条?》其后作出改善,?具体订明委任代表的规定.现?的法?规定,委任代表的文书须符合《条?》所 ?的法定格式,并须在法团业主大会举?时间至少

48 小时 前送交管委会秘书.管委会秘书收到委任代表的文书后,须 在会议举?前,将收渺抖?该文书的业主的单位,或放 入为该单位而设的信箱内,藉以确认收到该文书.管委会秘 书须在会议举?前,在会议地点显眼处展示委任?代表的业 主单位的资?,直至会议结束为止. 2.5 检讨委员会察悉,尽管上次修订《条?》时,已改 进?委任代表的安排,但有意?认为现?委任代表的安排仍 有可改善之处.举???,有些业主?满某些业主或物业管 ?公司职员在法团业主大会举?前,徵集大?委任代表的文 书,从而能轻?主导决策.另亦有指称有人使用伪造的委任 代表的文书. 2.6 经检讨现?委任代表的安排,以及有?争议多出现 於收集和核实委任文书的过程,检讨委员会建议,作为处? 问题的短期措施,发出一套简明的专设指引,概述《条?》 对委任代表安排的法定规定.附件二 所载的建议《委任代表 出席业主?案法团大会》的指引,特别?明在委任代表以及 收集和核实委任代表文书的过程中,管委会主席、管委会秘 书和业主各自的责任. -

7 - 2.7 除?概述法定规定外,附件二的建议指引亦就委任代表安排的最佳做法提供指引,以助有关各方遵?法定规 定,并减少争议.举???,《条?》规定管委会秘书在会议举?前,须在会议地点的显眼处展示已委任代表的业主的 单位资?,直至会议结束为止.附件二 的建议指引提议的最 佳做法,是管委会秘书宜在会议举?至少

24 小时前直至会 议后七天,也在大厦显眼处展示这些资?,以?业主查核. 2.8 建议指引亦提醒管委会主席,如对委任代表文书的 真确性有疑问,应采取合?步骤,?如?络业主查证委任代 表的文书是否有效. 2.9 检讨委员会认为,上述安排足以作为短期的改善措 施.?过,检讨委 员会将继续於下一阶段的检讨中,探讨其 他改善委任代表安排的可?措施.这包括: (a) 订?法定规定,只接受由业主签署的委任代表文书的正本;

(b) 订?法定规定,在会议至少

24 小时前至会议后七 天,须在大厦显眼处展示已送交委任代表文书的单位的资?,以?业主查核;

及(c) 在每份委任代表文书加上序号,以减少伪造委任代表文书的风险. 《应?少於 5%的业主要求召开业主?案法团大会》的指引 2.10 按照《条?》附表

3 第1(2)段,在?少於 5%的业 主要求下,管委会主席须在收到该要求后

14 天内,就业主 所指明的事宜召开法团业主大会,并在收到该要求后的45 天内举?该业主大会. -

8 - 2.11 检讨委员会察悉,有指称某些业主?用此权?.举 ???,有些业主?断要求召开业主大会,重复讨?同一事 项.另外,亦有投诉指有些管委会主席在议程中加入大?项 目,致使会议时间?合?地长,而业主真正希望讨?的项目 所获配的时间则极短. 2.12 有建议将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的最低所需业主百分比,由5%提高至,比如? 8%,以尽?减少?用的机会.然而,轻微增加作出要求所需的业主百分比,并?能达致足够 的阻吓作用,因此未必能够纾减有关问题.另一方面,如大 幅提高所需的业主百分比,将剥夺小?业主要求举?业主大 会的权?. 2.13 检讨委员会建议,作为处?问题的短期措施,发表一套简明的专设指引,概述在?少於5%的业主要求下举?法团业主大会的法定规定. 2.14 附件三 所载的建议 《应?少於 5%的业主要求召开 业主?案法团业主大会》的指引,旨在: (a) 特别?明管委会主席、管委会秘书和业主各自的法定职责. (b) 提供最佳做法的指引,避免此的争议.举???, (i) 作为最佳做法,管委会主席宜把要求举?会议的业主提出讨?的项目,?为议程的优先项目. (ii) 要求举?会议的业主宜委派一人担任代表或?络人,方?就举?会议事宜与管委会主席和管委会秘书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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