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06-27

9 - 2.15 检讨委员会认为,上述安排足以作为短期的改善措 施.检讨委员会将在下一阶段工作中,继续探讨其他改善 ?少於5%的业主要求召开法团业主大会的安排的可 ?措施. 这包括: (a) 订?法定规定,要求该 5%的业主委任一人担任代 表或?络人,方?就举?会议事宜与管委会主席和 管委会秘书通讯;

(b) 订?法定规定,把要求举?会议的业主提出讨?的 项目?为议程的优先项目. -

10 -

第三章 ?干有关《建筑物管?条?》可改善的事宜 3.1 检讨委员会其中一项主要工作,是找出大厦管?问 题,并商讨如何藉修订《条?》以解决或纾减有关问题.检 讨委员会检视?各种常?的大厦管?问题后,注意到当中? 少牵涉复杂的法?和运作问题,需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深入研 究,方可向政府提出建议(详 情载於

第四章). 至於较简单的问题,检讨委员会初步确定?《条?》中?干可作修订之处, 以改善现?安排.下文载述检讨委员会就此的讨?结果. 管委会委员就其资格作出声明 3.2 根短? 》 ,法团的权? 及职责主要由管委会? 使和执?.管委会委员须符合《条?》订明的资格.根短?》附表

2 第4(1)段,下述人士没有资格获委任为管委会委 员: (a) 在获委任时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在过去五?内,获解除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破产条?》 (第6章)所指的自愿安排,但没有向债权人全?偿 还债务的人;

(b) 在过去五?内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罪,并就该罪?被判监超过三个月,而又?得选择以罚款代替监禁的人,??该人是否获得缓刑. 3.3 由於管委会负责处?法团日常财务及运作事务,确保管委会所有委员均符合资格准则相当重要.因此,《2007 ?建筑物管?(修订)条?》在《条?》附表

2 第4(3)段引入 规定,订明每名管委会委员均须在获委任后

21 天内,向管 委会秘书送交一份符合土地注册处处长指明的格式的声明-11 - 书,?明他并非《........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