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8-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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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年)的通知) )( 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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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
2 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发 〔
2 0
16 〕
3 3 号) 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 国办发 〔
2 01
4 〕5
6 号)等文 件关于"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明办、工业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 乡建设部、交 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 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 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 工商联、铁路总公司就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环境保护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 的各部门.
二、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 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 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 录): (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 融资行为
1 .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 . 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 . 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 . 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5 . 限制参与墓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 . 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 . 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
8 . 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 通过认证.
9 . 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1 0 . 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 1. 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 的参考. ( 二)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 优惠政 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1 2. 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 没收二氧化硫、 氮氧化 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1 3 .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 6 个月内,不得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1 4. 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 规定,停止执行 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巧. 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 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 项目.
1 6. 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 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 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 三 )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 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1 7. 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 绩考核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 核综合得分,直至降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 级, 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