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8-06-27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1 8. 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
1 4 个部门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 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1 9. 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 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不得授予道德模范、 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 四)其他惩戒措施
2 0 . 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 授信 的参考.
2 1. 推动各保险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
2 2.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 对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2 3. 各市场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 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 4 . 有关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 5 . 各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环境保护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 有关部门提供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 信息, 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 信 用中国" 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 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展 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 四 、其 他事宜各部门应密切协作, 积极落实本备忘录, 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 撤销 、管理 、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 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 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 ,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有修 改或调整的,以修 改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为准. 浑纂赞蠢曲城竺咦禅兴邸只鱼只是,健生如K形零,帐摆餐泉经帐二令艰,女 脚务碑莞夏纂痢太纂幕瞿 甘侧纠备岑椒班9姚扣如华群朋垠愉全傅哲终妞_・长横曰军妞爵彩豁州褂昌纂纂采 口卑帜长步徽彩咖碱娜州只盔K!卿赞~稠窦州令.十 买禅早豁华戈哭~易贰!件率,钵乍妙椒侧拼妙,K ,代 .男 中品彬1我华以获争《,买 公县却琳狱黔寨冬蕊端蔺1叱哭徽牡喇蔺称尺争神尔半叫录彩叹.戈.IK侣柳妙.鹰 软要早叹安倪抓如公9令龙园公叹侧粉塔卡珠妙口引椒帜农姐漏喇长华暴吴卑眨叹粼格呢水侧珠二赞典要味小裔妙格资州钱如称牢焦芯笨}枷二画乍拍扣长,水 贫杯众书润铭裔冬心孺砷1洲场.禅 令徽.侧 , .叹属琳傅喇一喇 不霎华扣茶口润卿宾睐盆雌岭旧典嵘珠如豁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