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8-07-04

二、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 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结果, 以及非流通股股东的 委托, 公司董事会对沧州化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基于此, 公司董事会对《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相应内容也 进行了修改, 并重新制作了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修第3页共5页3股权分置改革补充法律意见书 订稿) 》及其摘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的规定,且不违 反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其中对本所律师意见的引用没有不适当之处, 且已经本所律师确认.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内容的授权与批准

1、2006 年4月18 日,沧州化工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确认,承诺已充分 知悉公司调整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完全明了该方案对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和责任,同意公司公告和报批调整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

2、2006 年4月18 日公司董事会作出了《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意见》 ,对调整的沧州化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予以确认.

3、2006 年4月18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予以书面确认.

4、2006 年4月18 日,沧州化工的

4 名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 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 并同意将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相 关股东会议审议.

5、2006 年4月18 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出具补充保 荐意见,愿意继续推荐沧州化工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在目前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实施,尚须取得公司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沧州化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沧州化 工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协商沟通的结果,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内 容以及调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 《管理办法》 、 《操作指引》 的规定和要求,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且履行了目前阶 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本次经调整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4页共5页4股权分置改革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自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法律 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丁利明 郑英华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第5页共5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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