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8-07-08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14)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 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 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 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将按本主 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 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 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 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将按以下 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轻症疾病豁免 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 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 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豁免 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 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 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 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 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特别注意事项

一、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 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中 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按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 险金的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之前已经发生符 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而未申请理赔的,您在之 后就上述以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申请理赔时,我们 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的金额.

三、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仅给付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 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为了保障您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含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 病豁免保险费)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或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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