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8-07-08 |
二、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10.5) .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2 如实告知
一、 本公司会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向您退 还保险费.
五、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大永葆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钻石版)条款 第3页,共32 页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3.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该金额发生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3.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 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 得超过前述限额. 3.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 (含第
90 日) 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 (含第
90 日)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释义 10.6)或经医院(见释义 10.7)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 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 10.8)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项下 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 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10.9)导致患有 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 (含第
90 日) 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 (含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