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8-07-12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为 修订为 修订为 修订为: : : :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7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即六人时 即六人时 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