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8-07-21

5 第四条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统筹辖区内历 史违建的处理,组织开展辖区历史违建安全纳管、规划土地审查、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历史违建核查、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 单位认定等相关工作,规划土地审查部门由各区自行确定.区政府 应当保障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以及工作经费.各区可以 结合辖区实际,就历史违建处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 报市查违办备案. 街道办事处 (含新区设立的办事处, 下同) 负责历史违建初审, 实施历史违建安全纳管,开展宣传工作.社区工作站负责配合街道 办事处开展历史违建处理相关工作. 区查违办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分类审查及简易处理, 核发处 理文书.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依法对历史违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历史违建规划土地审查操 作指引,指导、监督历史违建的测量、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与治 理、规划土地审查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历史违建核查. 第六条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历史违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 查、检测鉴定及委托等相关程序规则,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 检测鉴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建立历史违建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目录,并对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进行备案. 第七条 消防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规 范、消防安全评价技术规范和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历史违建消

6 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并实施消防监管, 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信息、科技创新、市场监管、 人居环境、交通、卫生、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劳动、 文化、水务、城管、安监、房屋租赁、侨务、银监等相关职能部门 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历史违建的处理工 作. 第九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历 史违建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等工作,积极主动 申请处理,带动和鼓励其他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接受处 理.

第二章 安全纳管 第十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 建的安全纳管,符合安全纳管要求的方可临时使用. 安全纳管是指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对历史 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进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的 活动. 第十一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 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并以栋为单位建立排查档案. 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 构开展,委托方式由区政府依法自行确定.

7 第十二条 经排查存在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区政府应 当责令历史违建当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 全评价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时将地质灾害易 发区图件印发各区政府, 区政府负责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历 史违建进行隐患排查并组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排查或者 调查机构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施工或者监理资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属于《决定》第九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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