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8-08-11 |
1 - 《 商标条?》(第 559章)反对商标申请编号302796931 商标:类别:28,
30 申请人:一百度有限公司反对人:香港长洲太平清醮值理会 决定?由背景1.
一百度有限公司( 申请人 )於 2013?11月11日依渡瘫晏?》(第559章)( 条? )就以下标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申 请编号302796931)( 是项注册申请 ): ( 涉讼标志 ). 2. 是项注册申请涵盖以下货品( 涉讼货品 ): 类别
28 游戏器具和玩具;
不属别类的体育和 运动用品;
圣诞树 用装 饰品 类别
30 咖啡,茶,可可和 咖啡代用品;
米;
食用淀粉和西米;
面粉 和谷类制品;
面包 、糕点和甜食;
冰 制食品;
糖,蜂蜜 ,糖-2-桨;
鲜酵母,发酵粉;
食盐;
芥末;
醋,沙司(调 味品);
辛 香料;
饮用冰 3. 有关是项注册申请的详情於2014年 3月 28日公布.香港长洲太平清醮值理会( 反对人 )於 2014年 5月 5日提交反对是项注册申请的通知,并附有反对理由( 反对理由 ).申请人於2014年7月31日就反对通知书提交反陈述( 反陈述 ). 4. 反对人所提交支持其反对是项注册申请的证,是反对人主席翁志明先生於2015年 1月13日作出的法定声明( 反对人声明 ). 5. 在本反对个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符合《 商标规则》(第559A章)( 规则 )规 定的证.6. 有关本反对个案的聆讯於2016年 8月31日在本人席前进行.李凤翔律师事务所的张世华律师代表反对人出席聆讯,而申请人股东甘伟全先生则代表申请人出席聆讯.相关日期7. 须考虑的相关日期是2013?11月11日,即涉讼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反对理由8. 根炊岳碛,太平清醮是一项拥有二百多年历史的文化活动.自2001年起,太平清醮会景巡游日定於佛诞假期举行.2005年,长洲复办抢包山比赛.2011年,长洲太平清醮获中国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9. 反对人指,以下标志( 「 平安」标 志 ) 是反对人於2005年因应长洲复办抢包山比赛而设计:-3-10. 2005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康文署 )与反对人合办包山嘉年华活动,并为此成立工作筹备会议( 大会 ). 反对人指,「平安」标志是由反对人主席翁志明先生与前任副主席黄振辉先生共同设计,再交予大会审议通过.反对人表示,大会自2005年开始一直使用「 平安」标志作为包面式样.自此以后,反对人及外界均把包山上的包称为「平安包」.11. 反对人指,太平清醮复办抢包山活动后,更能吸引香港市民、 中国内地同胞及外地人士到长洲参观太平清醮.长洲各商户有鉴於太平清醮成为长洲最具代表性的活动,纷纷各出奇谋,以「平安」标志创作及发售不同商品,当中包括仿真包、软垫、电话吊饰、T恤等.12. 曾有反对人的委员提出,应申请把「 平安」标 志注册为商标,但反对人有见各商户以「平安」标志设计各式各样的商品,除了促进长洲零售业外,亦推动长洲经济及鼓励创作,并有助反对人向外宣传长洲太平清醮,因此,经考虑后,未有就「平安」标志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便各商户可以在无限制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平安」标志.反对人认为, 「 平安」标 志一旦注册为商标,必定会影响商户继续设计形形色色的礼品及相关创作,亦会导致商户不能在无限制的情况下继续售卖「平安」商品,更会窒碍向外界宣传长洲太平清醮的工作.13. 反对人反对是项注册申请,所提出的主要理由如下:(i) 「 平安」标志是由反对人设计,属於反对人的财产.(ii) 自2005 年起,反对人及康文署一直使用「平安」标志作为各式各样制作品(例 如真包、仿真包、纪念品、海报等)的既定图案,十年来从未间断.(iii) 如其他公司拥有「 平安」标 志的商标权,必定会影响长洲各商户继续以「 平安」标 志设计及售卖商品,继而影响长洲的旅游业发展及反对人向外宣传长洲太平清醮的工作.凡此种种均会影响长洲商户、反对人、康文署及公众的利益.(iv) 申请人的是项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4-(v) 反对人的「平安」标志可凭藉香港法律规则(尤 其是假冒的法律)受到保护.反陈述14. 申请人於反陈述中指出,多年来,属申请人创办人所有的另一家公司Focus Trading Co. 一直从事创意礼品批发及生产业务.自2005年首届长洲包山节起,申请人被邀请参与创作及制作派送礼品项目,当年创作了仿真平安包手机吊饰,并将涉讼标志印刷於仿真平安包包面.15. 申请人指,申请人於2006年改动平安包底部设计,并於香港知识产权署成功注册外观设计专利.此后,申请人创作多款平安产品,而抢包山塔上的仿真平安包,多年来均由申请人制造.16. 申请人表示,申请人近年发现市场上出现一些盗版仿真平安包,质量并无保证,并对一直售卖 原创正版 产品的商户造成打击.17. 申请人指,申请人就一宗海外订单与客户接触时,对方向其建议,若能将涉讼标志注册为商标,将能提供更有效的保障.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以涉讼标志售卖平安系列产品近十年,申请将涉讼标志注册为商标乃顺理成章.18. 申请人指其支持本土原创,欢迎任何以 其他平安字体 创作的产品推出市场,而申请人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申请 专利 的本意,在於杜绝中国内地及长洲岛外的劣质翻版平安产品.申请人指其不会干预反对人及康文署等非牟利机构,以平安标志、商标进行任何推广宣传活动.19. 申请人认为,商标只能提供保障,本身并无价值,而只有把产品质量做好,商标结合优质产品才具价值.20.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首家以涉讼标志制作顾客须以金钱购买的商品的公司,因此申请将其沿用近十年的涉讼标志注册为商标.申请人认为,反对人作为非牟利团体,不适宜拥有涉讼标志的 商标专利 .-5-证21. 反对人主席翁先生於反对人声明中指出,自2005年开始,反对人便与康文署合办一年一度的包山嘉年华活动,当中包括以比赛形式抢包山.反对人声明证物 A 载有大会於2005年 3月22日举行的工作小组会议摘要副本.该摘要显示,反对人及康文署代表均有出席是次会议,当中的内容包括: 嘉 年华会3. 经讨论后,嘉年华会的有关安排如下:(a) 典礼安排於5月7日及5月15日分别举行「 攀爬同乐暨嘉年华会」及「抢包山比赛」的典礼.……(e) 纪念品备有两款纪念品,分别是不同大小的包子匙扣.选拔赛及抢包山比赛4. 经讨论后,与会者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b) 包子的样式[反 对人]会 提供有关资料予建造包山的承办商.… 22. 翁先生於法定声明中指出,反对人於2005年3月由翁先生本人及反对人前任副主席黄振辉先生完成设计包子上的「平安」标志后, 黄振辉先生於2005年 3月 24日以电邮将以下标志1的样式传送到康文署:1载於反对人声明证明 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