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8-08-13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将直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条件的, 公司可委托主办券商办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股份转让的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量、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 (万股) 持股比例
1 北京东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1931.8 32.2%
2 湖北新航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500 25%
3 四环生物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1900 31.66%
6 4 武汉博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300 5%
5 北京四环生命科学研究院
180 3%
6 上海数缘科技有限公司
100 1.67%
7 湖北医科大学基础学院科技开发部 88.2 1.47% 合计
6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355,04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3,355,040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7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