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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的监管问答》核查,自申报文件签署之日至申报审查期间: (1)申请 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主办券 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
(2) 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 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