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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页至
536 页鉴定报告,并视完全 转录至本控诉书) . 四十
四、 三名嫌犯甲、丁和庚在自由、自愿及有意识的情况下,作出上述不法行 ,彼等清楚知道其行为触犯法律,会受法律制裁. * CR2-18-0404-PCC 第11 页,共32 页 综上所述,检察院控诉:2 - 第一嫌犯甲为直接正犯,其以既遂方式触犯《刑法典》第157 条第
2 款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强奸罪. - 第二嫌犯丁以从犯和既遂方式触犯 《刑法典》 第26 条第
1 款和第
157 条第
2 款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强奸罪,其行为以竞合方式触犯《刑法典》第194 条第
1 款及第
2 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帮助之不作罪. - 第三嫌犯庚以从犯和既遂方式触犯 《刑法典》 第26 条第
1 款和第
157 条第
2 款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强奸罪,其行为以竞合方式触犯《刑法典》第194 条第
1 款及第
2 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帮助之不作罪. * 3. 辩护主张 第一嫌犯的辩护人在庭审期间已将卷宗第
810 页至第
850 页的书状更改 为《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88 条所规定的申述书(详见相关的庭审笔录) . 第二嫌犯於卷宗第
717 页提交了书面的(形式)答辩状,并要求: 考 虑卷宗内一切有利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