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8-08-22

47 亩 (实际用地

68 亩) 用于养 殖经营, 存栏奶牛约

700 余头, 主要为 某集团提供新鲜牛奶.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 对奶牛所产生 的尿液等养殖废弃物, 未经有效处理就 通过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直接排放到 附近的南泾河. 除养殖奶牛外, 归某二人还将部分 土地转租给数家未批先建的企业, 用于 灯泡、家具、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加工生产. 宝山区环保局先后于

2015 年4月7日、

4 月17 日、

4 月22 日、

4 月27 日组 织现场核查, 认定这家企业主要存在两 大违法行为, 一是处理牛尿等污水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二是场内奶牛所产生的尿液等养殖废弃物未经有效处理就通过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外排.执法人员在明沟中取样监测发现, 水样严重超标, 化学需氧量 4730mg/L, 氨氮 718mg/L.这家企业的污染行为 已经违反了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六 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宝山区环保局经审查后认为, 两大 违法行为存在关联竞合, 应一并处罚, 根据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 款第八项、 第二款和 《畜禽规模养殖污 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15 年5月19 日作出第

2520150069 号 行政处罚决定, 要求当事人停止在张士 村富张路奶牛养殖场的使用, 停止利用 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输送奶牛尿液等 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并采取措施消 除污染, 同时, 对其罚款

18 万元. 依据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 三款, 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法人代表归某实施拘留

5 日的行政 处罚. 然而, 事件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 据上海市宝山区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 绍, 整个执法过程历经波折, 执法对象 非但不配合, 而且干扰执法、 骚扰和威 胁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女老 板归某以其丈夫陈某为实际经营者为 托词闭口不言, 甚至拒绝在询问笔录上 签字. 陈某的表现更为极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拒绝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平面图、设计文本、运行台账等相关资料,甚至在一次执法过程中藏匿执法人员取证用的相机.当公安机关介入协调 后, 陈某仍谎称不知情, 矢口抵赖.在宝山区环保局组织的听证会上,陈某更是有恃无恐,目无听证规矩,对执法人员大声吼叫,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并用力敲打桌子, 随后竟扬 长而去. 更有甚者, 宝山区环保局的执法人 员曾在调查此案的夜间和双休日,多次接到不明人员的电话骚扰和短信威胁.本案虽然已经终结, 宝山区环保局取 得胜诉, 宝罗奶牛场败诉并受到了应有的 惩罚.但长达一年的审判过程, 却留下了 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 落实属地政府责任, 将环境监管纳入 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基层环境执法的一大难点就是源于环 境监管体系仍不健全, 街道和镇一级属地 监管职责未能落实到位, 导致环境执法往 往陷入区一级环保部门单打独斗、 得不到 相助的困境. 如何改变这种局面, 进一步提升执法 效能? 在采访中记者感受到, 目前整个社会 大环境是有利于环境执法的.在本案中, 宝山区委、 区政府高度重视、 多次作出批 示, 要求环保部门、 水务部门、 农委和属地 政府各司其职、 紧密配合, 从严从重查处. 宝山区环保局行动迅速、 部署周密, 迎难而 上、 措施果断, 克服了企业不配合执法、 取 证等困难, 最终对环境污染者依法实施了 惩处, 彰显了环境执法的决心与恒心, 维护 了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保障了市民的环境 权益. 全面落实属地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 任可谓万事俱备.基层环保部门应乘势而 为, 结合城管综合执法力量下沉和城市综 合管理网格化, 推进 区-街镇-村居 三级 环境监管机构队伍体系和网格体系建设, 构建重心下沉、 关口前移的环境监管体系, 将街镇环保职责落到实处, 实施分级、 分层、 分类、 分网格的环境执法监管, 及时发 现污染问题, 并依法予以处罚, 保护区域生 态环境. 强化可操作性, 细化执法程序, 避免出 现执法不公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及4个配套办 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 查封扣 押等新手段, 使环境执法的抓手更多、 力度 加大, 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 局限性. 一方面新法、 旧法的衔接尚在过渡期, 相关部门对同一法条的理解与运用存在争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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