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8-08-27 |
土 地混合使用应遵循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4.2 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 鼓励公共管理与 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 土地利用效益. 2.4.3 在城乡规划编制中, 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混合用地的 用地代码应将混合用地的主要用途列出,并明确兼容性、兼容量等内容.土地混
3 合使用宜参照表 2.4.1 执行. 表2.4.1 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表 用地类别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 类别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大类 中类 居住用地(R) 一类居住用地(R1) A4 二类居住用地(R2) A1 B1,B2,A4 三类居住用地(R3) A1 B1,B2,A4,M1,W1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 商业用地(B1) R2 商务用地(B2) R2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 地(A) 文化设施用地(A2) A1,B2,A4,A3 体育用地(A4) A1,B2,A4,A3 工业用地(M) 一类工业用地(M1) W1 A1,B2,R3 二类工业用地(M2) W1 物流仓储用地(W) 普通仓储用地(W1) M1 A1,B2,R3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轨道交通用地(S2) A1,B1,B2,R2 A4,A3,R3 公用设施用地(U) 供应设施用地(U1) G1,A4,S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2) G1,A4,S4 注:
1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用地的混合使用可以提高土地使用 效益,在规划编制中可经常使用;
2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是指此类用地可以混合使用, 在规划编制中应视具体情况使 用;
3 其它确需使用的混合用地,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2.5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 2.5.1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1 低层建筑
1000 O.
2 多层建筑
2000 O.
3 高层建筑
3000 O. 2.5.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
4 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 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 因周边地块改造、建设已经完成且无法合并的. 2.6 居住建筑底部建筑性质控制 2.6.1 居住建筑的底部不宜建设大型的商业建筑, 严格限制在居住建筑的底部建 设农贸市场;
沿城市主、 次干道不宜设置小型商业设施以及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 宅、办公的混合性建筑.
3 开发强度 3.1 适用用地类型 3.1.1 本通则主要为淮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及镇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四大类经营性用 地的容积率确定提供依据;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 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依照相关规划建设标 准和规范,由政府依据实际建设需要另行确定. 3.2 居住用地容积率 3.2.1 依据城市开发强度分区与高度分区,居住用地(R)建筑限高确定后,其容 积率上限不应大于表 3.2.1 中规定的各个建筑限高所对应的最大容积率. 表3.2.1 居住用地最高容积率表 建筑高度(米) H≤27 H>
27 最高容积率 1.0-1.6 2.5 3.2.2 单独出让的小地块(用地面积不大于
1 公顷) ,或因拆迁量大的旧城改造 项目,可酌情提高容积率但不得大于 3.0. 3.3 工业用地
5 3.3.1 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1.0,建筑密度不低于 40%(不含道路) , 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