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8-08-27 |
特殊 生产工艺要求的产业除外. 3.3.2 绿地率不得超过 15%;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集中绿地;
因生产工艺 等特殊要求,可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地. 3.3.3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 目总用地面积的 7%.
4 建筑间距 4.1 总体要求 4.1.1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 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4.1.2 住宅、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居住用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 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医院病房楼等国家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必 须满足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且不宜东西向布置. 4.1.3 多、 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依据间距系数法确定;
高层住宅建筑间距采用日 照分析法确定, 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至少有一个满足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 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
2 小时. 4.1.4 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 虑其日照要求.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4.1.5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按建筑间距系数进行建筑间距控制,遮挡建 筑为高层建筑的, 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规定的其它要求 确定建筑间距.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应符合现行《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 相关规定. 4.1.6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 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被遮挡住宅底层为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 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4.1.7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
45 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
6 距控制;
大于
45 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4.1.8 平行布置时: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 度(含45 度)范围内的按南北向 平行布置计算,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 度以上的按东西向平行布置计算. 4.1.9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4.1.10 建筑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相关规定要求. 4.1.11 旧城改造区,北侧现状建筑为近期规划改造的建筑、危旧建筑、临时建 筑、违法建筑等可不作为建筑间距退让的依据,但应满足消防等基本要求. 4.2 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4.2.1 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1 多、低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平行布置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 高度的 1.3 倍,且均不小于 15m.
2 多层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应不小于
15 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4 m 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4.2.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1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建筑高度不大于
60 m 的,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30 m;
建筑高度大于
60 m 的,其最小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 0.5 倍,旧城区改 造可在此标准上降低
5 m 执行并不小于
30 m.
2 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 0.3 倍, 且其最小值为
24 m;
东西向的间距,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 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25 倍,且其最小值为
18 m.相对的建筑 山墙宽度大于
14 m 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4.2.3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