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8-09-03 |
一、案例介绍 股份公司A系生产和经营西药、西药化工、生物制品、产品的技术开发、转让和技术服务等业 务的上市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其1999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注意到: 1999年10月20日A公司与淮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将某一新 药的处方、工艺、新药质量标准及淮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生产文号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新药证 书(副本)提供给淮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并约定上述资料于协议签订15日内提供,同时约定转让费 金额130万元整.1999年12月24日、29日A公司收到转让款后,于1999年12月31日确认了转让收入, 并记入账内. A公司做出如下会计处理:
1、公司1999年12月24日收款40万元, 借:银行存款-工行 40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淮南某药业有限公司 400,000.00 附有工行进账单.
2、公司1999年12月29日收款90万元, 借:银行存款-工行 90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淮南某药业有限公司 900,000.00 附有工行进账单.
3、公司确认收入1999年12月31日, 借:其他应收款-淮南某药业有限公司 1,3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新产品技术转让 1,300,000.00 附有技术转让合同.
二、审计人员的讨论意见 根据股份公司A提供的双方合同,以及账簿、凭证等资料,审计人员认为该项技术转让款可以 确认为收入,符合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收入确认的两项条件:
1、根据A公司与淮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后,该 新药技术成果仍归A公司所有,本次转让的仅是该新药技术的使用权,因而其收入确认应按《企业 会计准则-收入》中让渡资产使用权的确认条件进行确认.
2、A公司于1999年12月24日收款40万元,12月29日收款90万元,按双方合同的要求全部收到 了让渡该新药技术的使用费130万元,符合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两项条件:(1)与交易相关 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对于合同中双方签订协议一个月内支付40万元;
淮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生产文号后十日 内支付60万元;
淮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投产后半月内支付金额30万元.按照正常判断,既然淮南某药 业有限公司已付了全部价款,其付款的条件当已实现. 并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对该交易事项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
1、审核了A公司的相关收入明细账;
2、审核了A公司的记账凭证和进账证明;
3、审阅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 由此做出审计意见为:确认该项技术转让收入实现,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案例实质 这起看似简单,审计程序完备的案例有了新的发展,由于公司自身原因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 稽查,经过认真核查发现该笔交易系虚假转让收入,股份公司A伪造了会计信息. 根据《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第十五条、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转让新药时,必 须将全部技术及资料无保留地转给受让单位,并保证受让单位独自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批产 品;
第十六条、若干单位联合研究的新药,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其各项转让活动须经新药证书共 同署名单位一同提出申请与签订转让合同." 核查A公司的主要问题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