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8-09-03 |
1、该技术是A公司与某药物科学研究所共同研究,A公司无权独自转让使用权(即合同不合 法)的问题;
2、A公司串通银行出具了假的银行进账单;
3、A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技术转让合同;
4、淮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文号,新药证书(副本). 故该项技术转让收入不应确认. 而作为主审审计人员同样也对该交易的审计程序重新复核,认为造成此次审计失败的主要责 任不在注册会计师.第一,审计程序是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如上),未违背独立审计准 则;
第二,对于A公司无权独自转让使用权(即合同不合法)的问题,在上市公司材料的审核中, 按照专业分工注册会计师主要是对合同内容中该交易事项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进行审阅,即注册会计 师无此专业能力,不属于审计范畴;
第三,A公司提供虚假的进账单、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故意造假 行为责任完全在A公司. 而案例结果的水落石出,毕竟是事后从法律的角度重述合同,作为注册会计师也无权追查银 行和转让中受让单位的账簿,以此追究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确实有点冤,案例性质已超出了注册 会计师的专业范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审计的重点,而且从案例的实质看确系上市公司自始自终的 刻意造假行为.
四、相关思考 此案例审计的焦点在于这项新药技术转让的合法性上.乍一看,审计意见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收入》中让渡资产使用权的确认条件,审计处理似乎并无不妥,但按照《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 的规定》它确实不合法,显然,该项交易属于特殊业务收入的确认,只有对相关的医药专业法律知 识非常熟悉,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 因此,在审计实务中,必须采取更为谨慎的专业判断,对特殊的、复杂的经济业务,尽量寻 求专家的帮助,了解事实的真相、交易的实质,从而降低审计风险,避免审计失败(作者单位: 刘盈/山东省立医院财务处;
杨青/山东省广播电视大学经管学院) 相关链接 一起上市公司虚假收入的审计案例引发的思考 不可卖空条件下证券组合的逐次优化法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经理人股票期权与每股收益问题探讨 我国上市公司"系"的实证研究 股票市场自组织演化模型探讨 优先购买权基本问题探析 新时期的外资换股并购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认识和反思 本网站为集团经济研究杂志社唯一网站,所刊登的集团经济研究各种新闻p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集团经济研究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甲1号106室 邮编:100020 电话/传真:(010)6501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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