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09-18 |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 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由个人自筹资金出资;
(二)无政府资助;
(三)无捐赠;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 分红.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时,委托会计律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就有关资产 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 督. 第三十三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依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幼儿园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净收益的 25%用于学校的建设、 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年检 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校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要及时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经园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 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 作.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
15 日内,报审批部门批准,向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 终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审批和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5月16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