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8-09-25

(一)用地兼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按经批 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 本规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用地功能混合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 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用地兼容性应纳入控制性详细 规划中编制,并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 第九条 基地面积控制

(一)规划用地红线应划至用地周边的城市道路边线 (含绿 线).

(二)建筑基地面积下限

3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表 2.1 规定的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 的不宜单独建设: 表2.1 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表 建设项目类 型 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超高层 建筑 低多层 (H≤

27 米) 高层 低多层 (H≤

24 米) 高层 (27 米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按雨蓬规则计算面积 并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第一百六十九条 停车位计算

(一)规划平面方案仅标示有地下室范围轮廓线,无详细的 地下室平面布置图时,地下停车位按

37 平方米一个估算.

(二)因基地条件的限制,充分利用了场地尺寸,排列成子 母车位形式的,子母停车位按两个有效车位计算;

微型车位按 0.7 个有效车位计算.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母车位总数不得超 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 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应 配建车位总量的 10%.

(三)设有机械停车位的,考虑到机械停车位的技术性和特 殊性,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原则以图面标明的个数为准. 第一百七十条 建筑高度计算规定

(一) 平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到其 屋面面层的高度.

(二) 坡屋面建筑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到建 筑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三)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 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

81 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 可分别计算各自 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建筑的建筑高 度.

(四)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 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 1/4 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建、花架、通信设 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五)下列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其建 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1)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 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

(2)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 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建筑. 第十二章 附录 附录一 标准用词说明

1、 必须 、 严禁 表示很严格;

2、 应 、 不应 或 不得 表示严格;

3、 宜 、 不宜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4、 可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

82 附录二 术语解释

1、老城区: 老城区是指在

2001 年以前永州市已建成的城区.

2、新城区:指老城区以外的城区.

3、建筑红线或建筑控制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建筑物、构筑物 及附属设施的地上地下外轮廓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建筑的基底、 坡道、台阶、窗台、阳台、挑檐、雨蓬等附属设施和地下建(构) 筑物的外边线的规划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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