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8-09-26 |
自主实施的 4类 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其
3 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协议 (见 附件 4). (三 )设计 改造项目必须出具设计图纸.改造项 目可委托设计单位、 施 工单位进行设计,也 可委托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可参照 《 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2016版)、 《农村民居 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 《 镇 (乡 )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Ⅱ 61-2008)、 《 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卜8,09BN⒈1)、 《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性图集》 和《北京市农村危房加 固维修技术指南 (试行)》 进行设计和施工.拆除重建项 目住宅 节能应参照北京市《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 DBJ/11-602-2006) 全面执行 65%节 能设计标准,其中,屋 顶传热系数 K值 不大于 0.45W/(m2・ K);
外墙传热系数K值 不大于0.45W/(吖・K);
外窗传热系数 K值不大于 2.7W/(吖・K). (四 )施 危房改造可以选择具有资质 (三 级以上 )的 施工企业或具 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 队伍或经市、区住房城 乡建设委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建设 施工并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加固维修的改造项 目必须 选择具有资质 (三 级以上 )的 施工企业施工. 统一实施并达到法定规模的限额以上的改造项 目(工程投资 额在 30万 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 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要 严格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
4 关审批手续,拆 除重建项 目应认真履行土地确权、规划许可、 用 地审批、 施工许可、 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手续,依 法依规开展质 量安全监督;
统 一实施限额以下和自主实施的改造项 目开工前, 村委会应协助改造对象按照规定到镇人 民政府办理建设工程各 案手续. 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完成各案手续,并 将各案工程纳入监 督管理服务范围. 受委托的施工单位、 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 劳务队伍、 建筑工匠应 当按 图施工,根据 《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 则》要求,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和建筑节能措施,形 成施工记录, 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档案资料. (五 )质 量安全管理 统一实施的改造项 目镇人 民政府和施工单位对房屋的质量 安全负总责;
自 主实施的改造项 目危房改造对象和实施施工的单 位或个人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农房设 计、 施工、 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责任. 建立区、 镇、 村三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区农村危房改 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和技术指导, 全面落实 五个基本 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 实施,做好危房改造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 助农村居 民与施工单位或工匠签订施工协议. 村委会做好指导和服务,在 施工过程的重要环节和重要节点做好过程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 委委托监理单位协助各镇、 各村、 各户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
5 全检查.镇、村、监理检查时应做好过程记录,填 写质量安全检 查记录 (见 附件 5). 对于统一实施限额以上的改造项 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丬,并 到区住房城 乡建设委进行 各案. 对于统一实施限额以下和自主实施的改造项 目,房 屋建成后, 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四方验收,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 目验 收表》 (见 附件 6),确 保加固维修、 拆除重建后的住房结构安全, 基本功能齐全,并 符合北京市危房改造要求. 验收合格名单应及 时报送区住房城 乡建设委. ( )资金拨付 区住房城 乡建设委按照各镇 2018年 改造任务数将补助资金 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拨付到各镇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