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8-09-27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 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 谘询文件 在谘询期内,可於互联网上查阅这份谘询文件,网址U .

这份谘询文件的撰写工作主要由高级政府律师简嘉辉先生负责. 本谘询文件是由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属下的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拟备 ,以谘询各界人士的意见. 本谘 询文件的内容并不代表法改会或小组委员会的最终意见. 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人士就本谘询文件发表意见,并请於1999 年11 月30 日或之前将有关的书面意见送达下列地址: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

39 号夏 大厦

20 楼 法律改革委员会 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秘书

电话:(852)

2528 0472 传真:(852)

2865 2902 电邮:[email protected] 法改会和小组委员会日后与其他人士讨论或发表报告书时 , 可能会提述和引用各界人士就本谘询文件所提交的意见. 任 何人士如要求将他提出的所有或部分意见保密, 法改会当乐於接纳,惟请清楚表明 ,否则法改会将假设有关意见无须保 密. 法改会在日后发表的报告书中 ,将会载录就本谘询文件提交 意见的人士姓名 .任何人士如不愿意 接纳这项安排 , 请於书面意见中表明. i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 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 谘询文件 目录 页 导言

1 第1章私隐权

4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4联合国的私隐报告书4《香港人权法案条例》5《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 私隐 的定义7私隐权的功能13 结论16 第2章私隐权及发表意见的自由

18 引言18 发表意见的自由19 如何协调私隐权与言论自由28 新闻自由31 寻求、接受和传送消息的自由36 互联网上发表意见的自由37 网络通讯的私隐38 第3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供的补救

42 保障资料原则42 行政补救43 民事补救43 ii 第4章普通法对私隐的保障

45 引言45 侵犯他人土地45 私人妨扰48 违反保密责任49 侵害版权52 违反合约52 蓄意造成情绪上的痛苦53 诽谤54 恶意谎言55 凯尔诉罗拔臣55 结语57 第5章其他司法管区的私隐法

59 澳大利亚59 加拿大60 中国62 法国62 德国63 爱尔兰64 新西兰64 英国65 美国68 结语70 第6章立例将广义的侵犯私隐行为订为侵权行为的正反意见

71 第7章侵扰另一人的独处或与外界隔离的境况

79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79 保障个人私隐不受侵扰的需要80 侵扰另一人的 独处 或 与外界隔离 的境况82 侵扰85 实体上的侵扰85 非实体上的侵扰86 监87 监视88 空中监视91 侵扰他人的私人事务或业务91 骚扰行为91 侵扰行为与个人资料的获取92 iii 承担法律责任的根92 冒犯了一名合理的人93 结论93 可合理期望享有私隐的现实例子94 (a) 身在公厕的人所享有的私隐

94 (b) 身在工作地方的人所享有的私隐

95 第8章公开披露私人事实

107 制止将当事人不欲公开的资料公开之需要107 私人事实110 披露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资料114 公开披露115 会冒犯一名合理的人118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118 结论121 第9章挪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

123 普通法如何处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个人特性的行为123 其他司法管区124 挪用他人姓名或肖像是否关乎私隐?126 在广告中出现的个人资料131 结论134 第10 章 使某人被误解的宣传

135 引言135 使某人被误解的侵权行为与诽谤的分别136 使某人被误解是否关乎私隐的问题?137 第11 章 可作为免责辩护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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