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8-09-30 |
4 型式核准的申请和批准 4.1 摩托车制造企业生产、 销售摩托车必须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 一种车型的型 式核准申请必须由摩托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提出,申请核准的内容包括该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排 放、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等方面. 4.2 摩托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附录 A 的要求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 4.3 适用时, 必须提交其他型式核准复印件, 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和确定排放劣化系数有关的资料. 4.4 为进行第
6 章所述试验, 摩托车制造企业应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核 准车型的摩托车. 4.5 如果满足了第
6 章规定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该车型将得到型式核准机关的批准并获得附录 B 所示的型式核准证书. 4.6 如果申请涉及到电子控制装置, 摩托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提供一套技术资料, 其中给出 访问系统基本结构的方法,以及控制输出变量的手段. 4.6.1 技术资料在提交型式核准申请时应提供给检验机构, 它应包括系统的全部说明. 如果所有的输 出信号有可能由独立单元输入信号的控制范围获得的矩阵中清楚地展现,技术资料可以简化. 4.6.2 技术资料应包括使用任何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的说明,以及证明对安装 在摩托车上的任一类似装置对排放的影响的附加材料和试验数据. GB 14622―200*
3 4.6.3 技术资料应包含所有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控制措施所调整的参数,以及相关的运行 边界条件.同时还应包括燃料供给系统的控制逻辑、正时策略和所有运行工况之间的切换点的说明. 这些资料应被严格保密并且由摩托车制造企业保存,但在型式核准检查时予以提供.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凡是影响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 其设计、 制造和装配应能保证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条 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1.2 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技术措施, 确保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使用寿命期内, 能有效控 制其排气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5.2 限制要求 5.2.1 摩托车禁止使用失效装置和(或)不合理排放控制措施. 5.2.2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摩托车可以安装和使用相关的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 5.2.2.1 仅用于发动机保护,冷起动或暖机目的;
5.2.2.2 仅用于运行安全或保险以及跛行回家的目的. 5.2.3 如果摩托车使用的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能够导致发动机采用与正常使用排放 试验循环中采用的控制策略不同的或是经过调整的发动机控制策略,在满足 4.6 条的要求下,且充分 证明该措施不会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效率,则允许使用.在其它所有的情况下,均认为其是失效装置.
6 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 6.1 型式核准试验 型式核准试验指摩托车制造企业根据本标准要求,提交
1 辆代表该车型的摩托车,在检验机构对 该车进行的本章规定的试验,试验项目包括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平均排放量的测量、曲轴箱污 染物排放试验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6.2 型式核准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使用汽油或气体燃料摩托车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时每种排气污染物应符合表1规定的限值要求. 表1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g/km) 类别 CO 排放量 L1 HC 排放量 L2 NOx 排放量 L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