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8-10-07 |
第十节 C 个人责任 本保障赔偿受保旅程期间因意外而导致他人身体损伤或财物损失 的法律赔偿责任及 M 或任何法律费用. 主要不承保事项 1. 受保人任何故意、蓄意及不法行为或刑事行为;
2. 受保人对任何直系亲属或亲友或雇主或雇员的责任;
3. 拥有、占用、使用或控制任何车辆、飞机、船只、土地、建筑物、枪械或动物. 第十一节 C 旅程延误 如受保人安排乘坐及列明於原定行程表上之公共交通工具因罢工 或其他工业行动、骚乱、暴乱、劫机、恐怖活动、恶劣天气、天灾、公共交通工具的机械及 M 或电路故障、机场关闭而延误超过 六小时,受保人可获赔偿以下保障: a) 每满六小时的延误可获赔偿300港元;
b) 因旅程延误引致之於香港境外的额外酒店费用 (只适用於优越 计划及精选计划);
c) 因旅程延误引致之更改行程费用 (只适用於优越计划及精选计 划);
或d) 因於香港出发之旅程延误超过十小时后,受保人决定取消是次 受保旅程,可获赔偿已付及必须依法支付而且无法从其他途径 追讨之交通费用及 M 或住宿费用. 特别条款 1. 如受保人安排乘坐之公共交通工具并未有安排任何替代航班予受保人,受保人只可 索偿(a) 或(c) 其中一项;
2. 基於同一事件所引致的损失,如受保人已获第十一节(d) 之赔偿,则不会获得任何 (a) 至(c) 的赔偿. 主要不承保事项 1. 於保单生效日期前已发生或已宣布会引致受保旅程延误的情况;
2. 任何因由当地政府或有关机构的航空管制而引致机场关闭引致的损失;
第十二节 C 行李延误津贴 如受保人实际抵达海外目的地后,其已登记寄舱的行李超逾六小 时仍未送抵,受保人可获一笔行李延误津贴.同一件行李只向保 单内的其中一位受保人於同一受保旅程中赔偿一次. 主要不承保事项 1. 并非与受保人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一同付运之行李或独立邮寄或付运的纪念品与 物件. 第十三节 C 取消行程 (a) 取消行程 因下列情况必须取消受保旅程,受保人可获赔偿未有使用及无法 追讨但已支付的费用,包括旅行票及住宿费用: ? 受保人本身或其直系亲属或其同行人士於受保旅程开始日期前 90天内身故、患严重疾病或蒙受严重损伤. ? 受保人於受保旅程开始日期前90 天内需出庭作供或出任陪审 员. ? 出发前90天内被强制隔离. ? 出发前一星期内目的地发生受保人不可预见之罢工、骚乱、暴乱、恐怖活动、传染病、恶劣天气或天灾. (b) 单人启程 如在受保旅程出发前一星期内,同行人士因死亡、蒙受严重损伤 或患上严重疾病而无法启程,而受保人仍然决定继续展开旅程, 可获补偿因单独继续行程而必须补回的旅程费用差额,包括已预 先付订之旅行票及 M 或住宿费用,或旅游计划. 特别条款 就同一事故所引发的损失,受保人只能索偿第十三节(a)或第十三节(b)其中一项保障而 不可同时索偿此两项保障. 主要不承保事项 1. 於保单生效日期前已发生或已宣布会引致受保旅程取消的任何情况;
2. 任何未经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有关机构证实的取消行程的损失. 第十四节 C 行程阻碍 於受保旅程开始后: (i) 因受保人本身或其直系亲属或其同居伴侣身故,患严重疾病或 蒙受严重损伤、或受保人居所发生火灾、水浸或盗窃等意外、 或目的地发生受保人不能控制或不可预见之罢工、骚乱、暴乱、传染病、恐怖活动、恶劣天气或天灾等而需缩短行程,受 保人可获赔偿未有使用及不能退订但已支付的旅游费用或额外 交通及酒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