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8-10-15 |
0001 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妨碍行洪 的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从事影 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 和其他妨碍河道 行洪活动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 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拆除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 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 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 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 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3、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
(三)项、第 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 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般 建筑面积不满
100 平方米的或者 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 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
2 万元 的罚款;
较重 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不满
300 平方米的或者对河势稳定、 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 大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
5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或 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 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2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0002 未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同意,擅 自修建水工程, 或者在河道、水 库大坝、灌区工 程管理范围内建 设桥梁、码头和 其他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构 筑物,铺设跨河 管道、电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 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 筑物、构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 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
(一) 、
(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的或者补办 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强 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 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修建水工程的;
(三)未经批准,在河道、水库 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 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 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 承担;
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 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4、 《山东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 至
(三) 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 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 关规定处罚. 一般 占用面积不满
100 平方米以下或 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 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