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8-10-15 |
2 ― 发〔2016〕36 号),进一步维护困境儿童权益,现制定实施办 法如下:
一、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 童, 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 照料、 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 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对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 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对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
16 周岁儿童,纳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父母丧 失或不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儿童,按照民生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符合最低生活 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对重残、重病儿 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根据 其困难程度适当提高.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 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 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政策;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保障困境儿童基本医疗和康复 对城乡低保家庭儿童、 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 ―
3 ― 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 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儿童,其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 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对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 0―14 周岁(含14 周岁)儿童急性白 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 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0 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 号)确定的医疗救 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加强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 效衔接,进一步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 保障合力. 对0―6 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 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 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 试、 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 围政策.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 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 计划 对象范围. 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儿童,通过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 高报销比例等方式提升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