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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5 2. 术语和定义.5 2.1 燃煤火电.5 2.2 现有机组.5 2.3 新建机组.5 2.4 末端治理.5 3. 燃煤火电企业守法依据.5 3.1 法律.5 3.2 法规
6 3.3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7 3.4 标准与规范.8 3.5 其他
9 4. 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9 4.1 基本环境法律权利.9 4.2 基本环境法律义务.10 5. 燃煤火电行业环境准入条件.12 5.1 产业政策.12 5.2 排放标准.13 5.3 清洁生产标准.13 5.4 技术规范和政策.13 5.5 能源和资源利用.14 5.6 总量控制.15 6. 燃煤火电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环境守法.15 6.1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解析.15 6.2 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18 6.3 环境保护验收守法.18 7. 燃煤火电企业运行阶段环境守法.20 7.1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解析.20 7.2 燃煤火电工艺及污染控制环节.24
3 7.3 燃煤火电企业运行阶段与环保相关的环节.28 7.4 SO2 总量减排核算.29 7.5 NOX 总量减排核算.30 8. 燃煤火电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要求.31 8.1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31 8.2 水污染防治技术.33 8.3 噪声污染防治技术.35 8.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35 8.5 主要污染物防治管理对策
37 9. 燃煤火电企业环境监管要求和环境管理制度执行.39 9.1 排污申报登记具体要求.39 9.2 排污许可证制度具体要求
40 9.3 排污收费制度具体要求.40 9.4 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
40 9.5 脱硫设施运行管理.41 9.6 脱硝设施运行管理.41 10. 燃煤火电企业自主环境管理.42 10.1 自主环境管理的总体要求.42 10.2 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43 11.主要环境违法责任.44 11.1 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法律责任.44 11.2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44 11.3 违反 三同时 制度的法律责任
45 11.4 污染水环境的法律责任.45 11.5 污染大气环境的法律责任.45 11.6 固体废弃物未按要求贮存处置的法律责任.46 11.7 违反排污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47 11.8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法律责任.47 11.9 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或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47 11.10 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责任48 11.11 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责任.48 11.12 拒绝或不配合环保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48 11.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48 附件 1:燃煤火电企业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49
4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49 环境保护监督责任制.54 附件 2:燃煤火电企业环保设施管理制度范例.57 环保设施管理标准.57 脱硫设施稳定运行管理标准.59 脱硝系统运行管理规定.62 电除尘器运行维护管理规定.66 附件 3:燃煤火电企业环保设施监督记录表范例.71 电除尘器电场监督表.71 脱硫设施监督表.72 脱硝设施监督表.73 废水处理设施监督表.74 脱硫废水监测表.75 废水回用监测表.76
5 为引导和规范燃煤火电企业自主环境管理, 充分发挥其环境保护的积 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规范自主环境管理,提升其环境守法能力与 水平,持续改进环境表现,降低环境违法风险,实现企业知法、懂法和守 法, 提高燃煤火电行业的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 服务燃煤火电行 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包括术语和定义,环境守法依据,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 试生产阶段环境守法,运行阶段环境守法,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要求,环 境管理制度执行,自主环境管理,主要环境违法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导则适用于所有燃煤火电企业. 燃煤火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 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等规定,建立健全自身内部环境管理体制 与机制,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自主环境管理,提升环境守法能力与水 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环境违法风险,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实现企业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2.1 燃煤火电 燃烧煤炭发电,包括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等. 2.2 现有机组 本导则实施之前已建成投产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火力发电锅 炉机组,文中另有注明除外. 2.3 新建机组 本导则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的或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审批但未 建成投运的火力发电锅炉机组(包括试运阶段的机组) ,文中另有注明除 外. 2.4 末端治理 在生产过程的末端,针对产生的污染物开发并实施有效的治理技术. 3. 燃煤火电企业守法依据 3.1 法律 燃煤火电企业应当遵守的主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见表 3.1. 表3.1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表
6 序号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名称 实施/修订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9.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06.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0.04.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03.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04.0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09.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01.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04.0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6.04.0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9.01.0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0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08.29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10.0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10.01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10.0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5.01.0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01.01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07.01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07.01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2.01.01 3.2 法规 燃煤火电企业应当遵守的主要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法规见表 3.2. 表3.2 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法规表 序号 环境保护法规名称 实施/修订时间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
2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07.01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3.03.15
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2009.10.01
7 3.3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燃煤火电企业应当遵守的主要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见表 3.3. 表3.3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表 序号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名称 实施/修订时间
1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005.10.01
2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1.06.01
3 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6.04.18
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1994.11.22
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2.12.01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08.10.01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02.02.01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2000.02.24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03.01
10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 三同时 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规程(试行) 2009.12.17
11 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03.08
12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007.01.17
13 发改委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2004.06.16
14 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7.01.20
15 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2010.01.27
16 燃煤火电厂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2010.02.20
1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1998.05.01
18 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09.29
19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与要求 2004.12.22
20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99.03.18
21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03.25
2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02.14
23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11.01
2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8.05.01
25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2009.09.01
26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2010.03.01
27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07.01
28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2006.11.19
29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2.01.30
8 序号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名称 实施/修订时间
30 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 2010.06.17
31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07.07.01
3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2012.04.01 3.4 标准与规范 燃煤火电企业应当遵守的主要标准和规范见表 3.4. 表3.4 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表 序号 标准和规范名称 编号
1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HJ/T 563-2010
2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T 562-2010
3 火电厂烟气脱硫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HJ/T 179-2005
4 火电厂烟气脱硫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 HJ/T 178-2005
5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氨法 HJ 2001-2010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HJ/T 394-2007
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5-2007
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电厂) HJ/T 255-2006
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 169-2004
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 2.1-2001
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HJ 2.4-2009
1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2-2008
1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 2.3-93
1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HJ 19-2011
1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 610-2011
16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HJ/T 130-2003
17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 HJ 463-2009
18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制订技术导则 HJ 469-2009
19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 HJ/T 10.3-1996
20 500kV 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HJ/T 24-1998
21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HJ/T 288-2006
2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 GB 3095-1996
2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24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
25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GB 9137-88
9 序号 标准和规范名称 编号
2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2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2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29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3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3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2011
32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3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34 取水定额 第1 部分:火力发电 GB/T18916.1-2002
35 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46-2006
36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42-2002
37 火力发电厂输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技术暂行规定 NDGJ 93-89
38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96-2004
3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3.5 其他 燃煤火电企业应当遵守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标 准、规范等. 4. 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 4.1 基本环境法律权利 4.1.1 依法监督 企业有权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要求环境执法人 员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同时可依法监督执法人员规范执法. 4.1.2 检举控告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 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4.1.3 陈述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 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 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1.4 听证
10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1.5 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1.6 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处罚法》 、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1.7 上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 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 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 律效力. 4.1.8 申诉 根据 《行政诉讼法》 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认为确有错误的, 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但 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4.1.9 申请赔偿 根据《行政处罚法》 、 《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2 基本环境法律义务 4.2.1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确定了环境影 响评价、环保 三同时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保目标 责任、污染事故报告和应急、排污总量控制和核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环境信息公开、 实施清洁生产等各项法律、 法规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 法规, 否则将会受到法 律的惩罚. 4.2.2 配合环境管理 《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 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予以配合.第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
11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或者其他依法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 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4.2.3 服从环境保护行政决定 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自觉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违 法行为、责令采取具体环境保护措施、责令采取消除环境危害治理措施、 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 即使认为该行政决定不当或者违法, 在未经合法程 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也不能拒绝执行. 4.2.4 及时通报和报告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保护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规定 了行政管理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污染事故的处理要求. 行政管理相对 人在发生污染事故时, 除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外, 还应当及时通报可能 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4.2.5 赔偿污染损害 《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 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