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8-10-19 |
) 大生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TAI SANG LAND DEVELOPMENT LIMITED) 於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日注册成立 组织章程大纲 (包括直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所有更改) 及 新组织章程细则 (根兑痪啪帕隳炅露湃胀ü乇鹁鲆榘赣枰圆赡,并 包括直至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止之所有修订) 胡关李罗律师行 香港 注册编号16027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大生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TAI SANG LAND DEVELOPMENT LIMITED) 特别决议案 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通过 於本公司正式召开并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下午两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 古广场第一期香港万豪酒店3楼宴会厅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上,下列决议案正式通过为特别决议 案:C 特别决议案 「动议按以下方式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a) 章程细则第2条在「秘书」 定义中删除 「或法团」 等字. (b) 章程细则第27条 在章程细则第27条句末加入 「及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接纳之任何途径及方式」 等字. (c) 章程细则第72条 删除章程细则第72条第七行至第十行 「出席之股东须选举另一董事为主席,及如无董事 出席,或如所有出席之董事拒绝担任主席,或已当选之主席须退任为主席」 等字,并以 「出席大会之董事须自彼等出席人数中选举一名为主席及,如仅有一名董事出席并愿意担 任,则彼为主席.如概无董事愿意出任主席,或如於指定举行常会时间后十五分钟内并 无董事出席」 等字取代. (d) 章程细则第74条 於紧随章程细则第74条后加入下列新章程细则第74A条: 「74A.即使此等组织章程细则之任何其他条文有所规定,倘(i)某一大会主席及/或(ii)董事 持有之委任代表投票权总数占该大会总投票权百分之五或以上,而倘就任何决议案以举 手方式进行表决时,大会之表决结果与该等委任代表的表格所指示之结果相反,则持有 上述委任代表投票权之大会主席及/或任何董事可要求以点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 章程细则第77条 在章程细则第77条第三行 「为」 一字后加入 「根鲜泄嬖蛑娑ā 等字. (f) 章程细则第94条 删除章程细则第94条之最后一句并以下列句子取代: 「任何以此方式获董事会委任之董事之任期仅为直至本公司下一次股东常会(如为填补临 时空缺者),或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常会(如为新增董事人数者)止,并符合资格膺选 连任.」 (g) 章程细则第103(A)条 删除章程细则第103(A)条之首句并以下列句子取代: 「按上市规则不时订明有关董事轮值退任之方式之规限下,於每届股东周年常会上,三分 之一之在任董事(或倘董事人数并非三(3)之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之人数) 须於股东周年常会轮值退任,惟每位董事(包括按特定年期委任之董事)须至少每三年轮 值退任一次.」 (h) 章程细则第106条 删除章程细则第106条末端 「,但在决定那位董事须於该大会上轮值退任时将不列为考虑 因素」 等字. (i) 章程细则第109条 删除章程细则第109条末端 「,但在决定那位董事须於该大会上轮值退任时将不列为考虑 因素」 等字. (j) 章程细则第136条 删除章程细则第136条最后一句所载列之 「若被委任的秘书为法团或其他机构,则其任何 一位或多位被正式授权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可代表该法团或机构执行职务或签署.」 等字. (k) 章程细则第137条 删除章程细则第137条全文及以下列新章程细则第137条及其旁注取代: 「137.秘书须通常居於香港. 居所」 .」 (签署) 马清伟 主席 马清伟 注册编号16027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大生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TAI SANG LAND DEVELOPMENT LIMITED) 特别决议案 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通过 於本公司正式召开并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两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 古广场第一期香港万豪酒店3楼宴会厅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上,下列决议案正式通过为特别决议 案:C 特别决议案 「动议按以下方式修订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a) 章程细则第2条(i) 删除 「联系人」 现有定义之全文,并以下列之新定义及旁注取代: 「联系人」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