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8-10-19

联系人. (ii) 紧随 「港元」 之定义后加入以下的新定义及其旁注: 「电子通讯」 指透过任何媒介,以任何电子传送方式发送之通讯;

电子通讯. 「有权利的人」 指公司条例所界定之 「有权利的人」 ;

有权利的人. (iii) 紧随 「香港」 之定义后,加入下列的新定义及其旁注: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时适用 之任何修订;

上市规则. (iv) 於 「报章」 定义中 「司长」 字眼前,加入 「政务司」 字眼;

(v) 删除 「认可结算公司」 定义之全文,改以下列定义及其旁注取代: 「认可结算公司」 指公司股份上市之交易所所在地司法管区之法 律所确认的结算公司;

认可结算公司. (vi) 紧随 「名册」 之定义后,加入下列的新定义及其旁注: 「有关财务文件」 指公司条例所界定之 「有关财务文件」 ;

有关财务文件. (vii) 紧随 「股东」 或 「成员」 之定义后,加入下列新定义及其旁注 取代: 「财务摘要报告」 指公司条例所界定之 「财务摘要报告」 ;

财务摘要报告. (viii)删除 「书面」 及 「印行」 定义之全文,改以下列之新定义及其旁注取代: 「书面」 及 「印行」 指以书写、印行、平版印刷、影印、打印及以 任何其他清悉可见以表达文字或数字的方式,或 (根惺视 法例、规则及规例并在其容许之围内) 任何可代替书写并清悉 可见之替代方式 (包括电子通讯) ,或部份以一种清悉可见方式而 部份以另一种清悉可见之方式;

书面. 印行. (ix) 加入下段及其旁注作为章程细则第2条末段: 凡指一份文件签立,均包括指亲笔或以印章或 (根咎趵蚱 他之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并在其容许之围内) 以电子签署方式 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签立.凡指文件, (根咎趵蚱渌视弥 法例、规则及规例并在其容许之围内) ,均包括指以清悉可见之 方式存在之资料,不论是否有实质形体. 文件签立及文件. (b) 章程细则第16条 删除现有章程细则第16条全文,改以下列新章程细则第16条及其旁注取代: 16. 除法律并无规定本公司必须为其制作及预备交付股票之证券交易所 代理人外,各名列股东名册身为任何股份持有人之人士,於获配发或 登记获转让股份,并支付(i)如属配发股份,就首张股票后之每张股票 支付按不超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不时规定最高价格之款项;

或(ii)如属转让股份,就每张股票支付按不超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不时规定最高价格之款项,均有权在公司条例或上市规则规定之期 限内 (或发行条款规定之其他期限内) 就同一类别之所有股份获发一张 股票,或就有关类别之一股或多股股份获发多张股票.倘股份由数名 人士联名持有,本公司毋须就此发行超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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