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8-10-22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销售、原 油仓储、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8001
三、办理依据
(一) 《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三)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4 号)
(四)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原油销售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经国务院批准取得 《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具 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
50 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 或者与符合要求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进口企业签订
1 年以上的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3.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4.拥有库容不低于
20 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 油库建设符 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 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 验收.
(二)原油仓储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库容不低于
50 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 油库建设符 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 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 验收;
3.具备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
5 万 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三)成品油批发申请条件. 1.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拥有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100 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 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
50 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或者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与具有成品 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
20 万吨以上的企业签 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
10 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
1 年以上 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主体是中国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3.拥有库容不低于
10000 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 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 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 验收;
4.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 车辆或
1 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成品油仓储申请条件. 1.拥有库容不低于
10000 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 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 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 验收;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主体是中国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