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8-11-09 |
对于不符合规定予以驳回,并书面说 明理由. 5.公告责任:对已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行政许可定期公示;
对 公众申请查询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二 至七十五条;
②《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二十一条;
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第三十四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 民政局机关效能投诉 中心,0769- 22832527. 具体工作由社 会组织管理局 实施. 第6页,共11 页 东莞市民政局权责清单 类别 序号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 编码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对象 其他 共同 审批 部门 下放/委托权限 下放/ 委托 范围 对应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 监督方式 备注 行政 许可
6 007330
088301 001970
004419 00 社会团体成立 、变更、注销 登记
007330 088301
001970 054419
00 社会团体变更 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
八、 十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 第666号修订)第
三、十
一、十
八、十九条. 3.《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第十
一、 十
四、十
五、十六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 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 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 社会团 体 部分权限:办公场所 实地考察 各镇街 、松山 湖1.受理前责任:依法公示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 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是时限内对已受理业务进行形式审 查.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对于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发放 核准通知书或颁发证书;
对于不符合规定予以驳回,并书面说 明理由. 5.公告责任:对已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行政许可定期公示;
对 公众申请查询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二 至七十五条;
②《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