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8-11-17

1 ― 赣人社字〔2018〕152 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行 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根据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年金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令第

36 号) (以下简称

36 号令)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 ―

2 ― 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 金计划的,均应严格按照

36 号令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人社厅发 〔2014〕60 号)等规定,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 案.

其中,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备案;

省属企业、总部在我省境内的跨省用人单位及省内跨设 区市用人单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设区市所属企 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 案;

各县(市、区)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县(市、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未明确隶属关系的企业, 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备案. 原已在我省备案的中央所属企业及其他跨省用人单位,涉及 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方案 (实施细则) 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的,仍在原备案地备案.

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

(一)参加人数.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用人单位试用期满的 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覆盖全部试用期满职工的,应由用人单位 作出说明.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可分批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及 缴费比例要符合国家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 8%.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职工 ―

3 ― 工资总额的 12%.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不应早于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三)用人单位缴费的分配.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 户的分配办法,用人单位可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等倾斜, 但差距不宜过大.用人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

5 倍.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方式,应 经过集体协商确定.

(四)待遇的归属和领取.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 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8 年.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 (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 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五)方案调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或 终止的规定;

对终止的程序、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个人账 户转移和保留等事宜的规定.

(六)企业年金方案起始实施时间.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方案,应当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方案起始 实施时间可向前追溯,但不得早于备案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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